注冊商標申請優先權?什么是“基于第一次申請的優先權”?該如何填寫?
《商標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商標注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申請人依據《商標法》第二十五條要求優先權的,選擇“基于第一次申請的優先權”,并填寫“申請/展出國家/地區”、“申請/展出日期”、“申請號”欄。申請人應當同時提交優先權證明文件(包括原件和中文譯文);優先權證明文件不能同時提交的,應當選擇“優先權證明文件后補”,并自申請日起三個月內提交。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優先權證明文件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優先權證明文件是指申請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副本,該副本應當經受理該申請的商標主管機關證明,并注明申請日期和申請號。
臺灣地區申請人辦理商標注冊申請并要求臺灣地區優先權時,應當使用《商標注冊申請書(臺灣地區申請人專用)》。
在國外的第一次申請是按一標多類申請的,在中國可以按一標一類申請并要求優先權嗎?需要提交幾份優先權證明文件?
申請人依據《商標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要求優先權時,若申請人的多份商標注冊申請均是基于同一份第一次申請要求優先權的,可以在其中一份申請書中提交1份優先權證明文件原件,并在其他申請書中注明優先權證明文件原件所在的具體申請件。如果優先權證明文件是在自申請日起三個月內補充提交的,應附送說明,載明所有基于該份優先權證明文件要求優先權的商標注冊申請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