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關于商標權使用取得體制和注冊取得體制的解讀
我們在商標注冊的時候,無非是為了取得商標權,這樣他人和組織就不能隨意使用和侵權了,但是關于商標權取得這么方面,卻并不是那么簡單的。下面就讓小編對商標法關于商標權使用取得體制和注冊取得體制的解讀進行一定的介紹,希望能為你解疑答惑。
一、商標法關于商標權使用取得體制和注冊取得體制的解讀
5.1.2 商標權取得體制∶使用取得體制和注冊取得體制
使用取得體制和注冊取得體制各有其優點,也有其缺陷。使用取得體制的主要優點是這種取得體制比較契合商標法的基本原理,比較公平合理。因為商標本質上是一種符號,是商標標志與其所代表的商品信息的統一體。商標形成的基本標志是商標標志與商品信息的結合,而商標標志與商品信息的結合必須通過商標使用,也就是說,只有通過商標使用商標才能形成。不管其天然地多么適合做商標,未經使用的標志均不是商標,不具有商標意義。因此,使用取得體制反映了商標的本質。同時,使用取得體制是通過使用取得商標權的,反映了商標的本質,能夠使那些真正使用的商標人獲得對其商標的權利。因此,它也是比較公平的。但使用取得體制具有嚴重的缺陷∶首先,在使用取得體制下,往往采用先使用原則確定誰擁有商標權,但確定第一個使用者非常困難,成本較高。因為可能有多個人同時在使用同樣的商標,此時即便保護第一個使用者的初衷是好的,但是當多個當事人都主張是第一個使用者時,確定誰是第一個使用者不僅變得非常困難,而且也需要花費高昂的成本去確定誰是真正的第一個使用者。其次,在沒有注冊制度的情況下,純粹的使用取得體制導致商標權的不穩定。即使某人已經使用某個商標,甚至已經使用了非常長的時間,但也仍然有這種可能性,即某人出來主張他更早地使用這個商標。這就使得使用取得體制下,商標權的穩定性較差。末了,在使用取得體制下,容易導致更多的商標權沖突。由于商標權是通過使用取得的,而可能存在這種情況,即某商標或近似商標在不同地區為不同的人同時使用或者先后使用,在這些被同時使用的商標的使用初期,由于各商標的影響尚不是很大,互相之間不會發生沖突,但隨著使用時間的延長,各個商標的影響均會逐漸加大,以至于會漸漸地擴展到其他商標的使用地區,于是這些相同商標或近似商標之間的沖突就不可避免了。也許正是由于使用取得體制的這些缺陷,使用取得體制的商標法幾乎總是會借助注冊制度的優點,通過注冊推定商標權,以降低使用取得體制在確定第一個使用者方面的困難,增強商標權的穩定性,減少商標權之間的沖突。
注冊取得體制往往采用先申請原則授予商標權,由于采用先申請原則,授予先申請的人以商標權,不僅申請很快,而且成本很低,因為不用再確定誰是第一個使用人。不僅如此,由于商標權取得只能通過注冊,不僅商標注冊人可以取得全國范圍的商標權,而且這種商標權是獨一無二的,因此,在注冊取得體制下,不僅商標權的穩定性大大增加了,也可以事先避免許多商標權之間的沖突。然而,在先申請制下,很難避免不道德的人未經許可申請他人已經實際使用或已經獲得顯著性的商標。在注冊取得體制下,由于要采取措施抑制這種不道德的商標搶注,先申請制的有效性降低了,先申請制的法律上穩定的優勢部分犧牲了。
正由于使用取得體制和注冊取得體制上述的優缺點,使用取得體制往往會吸收注冊取得體制的優點也同樣會建立注冊制度,而注冊取得體制在堅持先申請的原則上也會部分借鑒先使用原則的內容,如對于同日申請的商標補充適用先使用原則,要求注冊人具有使用商標的意圖和一定期限內的實際使用,經過法定期限不使用可以撤銷商標注冊,對未注冊的馳名商標的保護等等。這樣,完全注冊取得體制和完全使用取得體制都已非常少見,大多數國家的商標權取得體制都變為了混合取得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