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認證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罰則
高新認證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遇到一些違規的狀況時其罰則是什么?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的規定,企業要想獲得這項優惠,必須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范圍,并且在研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高技術產品或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和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等方面要符合規定。下面就針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罰則做一個詳細介紹。
第四章 罰 則
第十五條 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應取消其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二)有偷、騙稅等行為的;
(三)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
(四)有環境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
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認定機構在5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認定申請。
第十六條 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各類機構和人員對所承擔認定工作負有誠信以及合規義務,并對申報認定企業的有關資料信息負有保密義務。違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相關要求和紀律的,給予相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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