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性演出許可證變更常識
有過國內營業性演出的企業或者團體應該清楚,想要從事經營性演出的話,無論在全國哪個地方,都是要辦理有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的。對于持有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的企業和團體,出現變更資質的事情是時有發生的,因為類似于演出的團體人員的整體變動是比較大的。
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指的是具有開展經營性演出活動申請資格的承辦者,在通過了文化部或者各地文化局審核后取得的一種允許其可以正式演出的演出許可性證書。其中,申請資格指的是取得文藝性演出許可的文藝表演團體、演出場所以及個體演員,方可從事各類營業性演出活動。
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包含:屬于演出的范圍的有音樂、戲劇、舞蹈、雜技、魔術、馬戲、曲藝、木偶、朗誦、民間文藝、模特、服飾等現場文藝表演活動。且演出公司為專業承接演出活動或為相關演出團體從事相關演出提供經紀業務的專業性公司,注冊成立演出經紀公司需要辦理相關資質。
那么,營業性演出許可證變更有什么常識呢?
1、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可變更項有:演出經紀機構變更名稱、出經紀機構變更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注冊資本、變更經紀人、變更臺灣地區投資者或者投資比例、變更臺灣地區與內地合資經營、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董事會或聯合管理委員會成員等;
2、進行變更的話,變更單位需要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和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3、變更單位經營范圍中必須有“演出經紀”;
4、外資變更的,需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5、未經批準舉辦營業性演出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演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6、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